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未知(-1)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促进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应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