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未知(-1)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母树及在劣质母树、劣质林分内采集种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