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未知(-1)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认定而未经审定、认定的种子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