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未知(-1)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