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未知(-1)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种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