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未知(-1)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等经营种子,并建立规范的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出具规范的售种凭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