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未知(-1)

申请领取农作物、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和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标准需要的仪器设备、种子检验用房;

(三)有两名以上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