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知(-1)

对审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范围,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

认定的品种,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林木认定证书并予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