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八条未知(-1)对审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范围,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认定的品种,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林木认定证书并予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