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严格执行经济、技术标准,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