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向泄洪渠内排放污水,漂洗有毒有害物品;(二)向排水管道、明渠内排放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的污水和倾倒垃圾、水泥砂浆等污物;(三)在排水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等;(四)在排水明渠、泄洪渠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及其他损害排水、泄洪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