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环岛、分车带、路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