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解散第六条已废止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订立企业合同、章程,报送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从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