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营、合作企业的意向后,应向项目审批机关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其他法定文件。项目审批机关从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机关从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外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经本市项目审批机关初审后上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