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安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二)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的;(三)未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四)未按规定提取以工建农资金的;(五)管理不善,造成农业资金损失和浪费的;(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业资金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