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护林员,并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