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护林员,并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