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