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