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