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成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