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成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