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有效森林防火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森林防火重点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严禁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