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森林防火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重点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严禁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