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封山育林区内,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权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所有者有权将林地收回。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