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