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