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