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