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盐业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物价、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