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产制品,包括食用盐和纯碱、烧碱用盐以及其他用盐。

本条例所称食用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和食品、副食品、肠衣、果菜加工用盐。

本条例所称其他用盐,是指制革、印染、冶金、制冰冷藏、锅炉除垢、制造炸药和生产陶瓷制品、玻璃等所用的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