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食用盐储存、运输应当做到安全、卫生、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放、混装、同载。被污染的食用盐不得销售。

食用盐应当与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