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将下列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产制品作为食用盐销售、使用:

(一)纯碱、烧碱用盐;

(二)其他用盐;

(三)工业副产盐;

(四)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的以氯化钠为主的其他产制品。

使用假冒食用盐包装物包装的盐产品和使用伪造碘盐证明商标的盐产品,不得作为食用盐销售、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