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用盐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食用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到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食用盐批发许可证:(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四)符合本地区食用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任何个人和未取得食用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都不得从事食用盐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