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食用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到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食用盐批发许可证: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用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食用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都不得从事食用盐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