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该法规表决后七日内将表决结果函告报请机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