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