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修正案应当在表决前宣读。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先行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