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