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合同登记与仲裁第十七条已废止技术合同、技术权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可依法设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争议或纠纷案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