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已废止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贸易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