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公园内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构)筑物。对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和格局。恢复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