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