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安全。对可能影响游人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