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