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依法征收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