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依法征收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