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补偿登记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在规定期限内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表;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办法、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核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

(三)交付土地的时间;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

(五)其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