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征地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一)征地申请书;(二)征地方案;(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征地红线图;(五)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征收土地同时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说明,并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