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