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本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依法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范围和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