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未知(-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

(三)组织研究和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四)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和测定;

(五)组织培训、考核、评定、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开展竞赛、评比等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建设、规划、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