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未知(-1)城市和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设计规范,规划并建设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开发商采取多种投资方式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依法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