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未知(-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胡支乱用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和彩票公益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