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