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道路运输经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