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得将所代理的运输业务交给非法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