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装卸搬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